欢迎来到陕西省银行业协会官网 ! 本网站已支持IPv6
企业邮箱   |   收藏网站   |   设为首页
网站首页 协会概况 协会动态 会员动态 地市协会 行业动态 文明服务 自律维权 教育培训 影像展播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行业动态 >> 监管动态 >> 详细内容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发表时间:【2021/2/18】    浏览次数:【1223】次     字体大小:【放大】 【正常】 【缩小 分享到:
  新华社北京2月10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金融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近年来,面对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多发态势,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化解存量、遏制增量,取得积极成效,但形势依然比较严峻。出台《条例》,用法治的办法加强重点领域监管,有利于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各尽其责、通力协作的非法集资综合治理格局,对于防范化解风险,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健全工作机制。《条例》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的工作机制,并明确牵头部门。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国务院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二是加强预防监测。《条例》突出防范为主的原则,充分发挥行政机关、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等各方面作用,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宣传教育、行业自律、举报奖励等各项制度,扎实做好市场主体登记、互联网及广告管理、资金监测等工作,以实现非法集资少发生、早发现,从源头上减少非法集资风险。

  三是强化行政处置。《条例》规定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明确了调查处置手段和强制措施,对非法集资的行政、刑事责任、资金清退以及集资参与人应承担的后果等作了严格规定。《条例》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四是明确法律责任。《条例》对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其他相关市场主体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均规定了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条例》规定本条例施行时,《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同时废止。

 

  (文章内容转载自中国政府网)

 

  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http://10.79.146.5:8080/cbirc/preview/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966972&itemId=860


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上一条信息:2021年中国银保监会工作会议召开
下一条信息: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办法》
协会概况
协会概况
协会章程
会员单位
协会动态
协会要闻
重要发文
公告栏
会员动态
会员简讯
地市协会
地市协会
行业动态
政策法规
监管动态
调研与思考
金融文苑
支农支小
清廉金融文化
文明服务
服务工作动态
感动故事
光荣榜
投诉与建议
自律维权
内控合规
消保之窗
行业自律
行业维权
教育培训
教育培训动态
资格认证考试
党史学习教育
影像展播
影像展播
微信公众号
手机端网站
陕西省银行业协会 © 2004-2020   版权所有    ICP备案号:陕ICP备2021008802号-1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解放路159号    电话:029-89627396
技术支持:万企互联    协会企业邮箱登陆

电子营业执照
人力资源培训 万企互联 咸阳网站建设 咸阳微信营销 IP地址查询 IDC主机测评 万企工具 四六互联 四六技术网 超越彼岸BEYOND 六佰号 秦川云 品度影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