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2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做好陕西省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根据社团管理局关于社会团体会费收取的最新规定和(陕发改物价[2019]264号)文件精神,以及《协会章程》,在原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期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缴纳的会费,是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第三条 协会会费的收缴、管理与使用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 第四条 协会会费收缴实行定额与预算结合制。即对协会每年正常费用实行定额制;对协会组织大型活动、大宗固定资产购置等所需费用实行预算制。 第五条 协会全体会员分为银行类会员、非银行金融机构类会员和银行业协会会员。银行类会员单位包括各类银行机构、陕西信合和村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类会员包括资产公司、信托公司、工行票据、银联公司、比亚迪汽车金融公司;银行业协会会员为九地市银行业协会。 第六条 会员单位会费标准。
(一)资产规模在200亿元以下的银行类会员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类会员、各地市银行协会为1档,年会费3万元; (二)资产规模在200亿元至700亿元的为2档,年会费6万元; (三)资产规模在700亿元至2000亿元的为3档,年会费10万元; (四)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以上的为4档,年会费20万元。 第七条 会费减免。为响应国家相关政策,对外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和地市银行协会实行会费减免: 1.农村信用合作社、外资银行会费减收50%; 2.村镇银行前五年免收会费,从第六年起会费减半收取; 3.地市银行业协会因经费紧张可申请减缴,但不低于0.5万元。 第八条 会员单位收到协会收缴会费通知后,一个月内将会费缴纳完毕。 第九条 协会组织大型活动时,其费用根据实际情况,按会员单位当年会费所占比例或会员单位受益情况分摊。 第十条 会费的用途。按照“取之于会员,用之会员”的原则,主要用于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和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组织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保证协会工作正常运行的各项开支,以及协会各专业委员会组织开展的活动。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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