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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银行业协会会费收取办法
发表时间:【2023/11/7】    浏览次数:【60683】次     字体大小:【放大】 【正常】 【缩小 分享到:

  为做好陕西省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陕西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团体会费收取规定、《协会章程》和《陕西银保监局局管社团组织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陕银保监办发〔2022〕47号)等的规定,结合协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政府机构购买服务而取得的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协会会费的收缴、管理与使用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
   第三条 协会全体会员分为银行类会员、非银行金融机构类会员和银行业协会会员。银行类会员包括各类银行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类会员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银联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票据公司等,银行业协会会员为九地市银行业协会。
   第四条 会员会费标准
   (一)会员资产规模在200亿元以下的为1档,年会费3万元;
   (二)会员资产规模在200亿元以上至700亿元以下的为2档,年会费6万元;
   (三)会员资产规模在700亿元以上至2000亿元以下的为3档,年会费10万元;
   (四)会员资产规模达到2000亿元以上的为4档,年会费20万元。
   上述“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第五条 会费减免
   为响应国家相关政策,对农村信用合作社、外资银行、村镇银行和地市银行业协会实行会费减免:
   1.农村信用合作社、外资银行会费减收50%;
   2.村镇银行前五年免收会费,从第六年起会费减半收取;
   3.地市银行业协会因经费紧张可申请减缴,但不低于0.5万元。
   第六条 会员收到协会收缴会费通知后,一个月内将会费缴纳完毕。
   第七条 会费的用途。按照“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组织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保证协会正常运行的各项开支以及协会各专业委员会组织开展的活动等。
  第八条 年中新入会会员从入会次月起,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缴纳会费。
   第九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原《陕西省银行业协会会费收取制度》(陕银协发〔2020〕37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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